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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赤峰市/2019-10-12 09:07:20    浏览量:7407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范围。2019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境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  奖励引资者范围。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第四条  引资成功标准。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

第五条  奖金来源。按照市和旗县区财政税收分享体制分别列入公共预算。

第六条  奖励标准。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审定。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落户旗县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县区政府审定;落户东山工业园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审定。每个项目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资者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第八条  奖励申报流程。每年11月末,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或赤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向市区域经济合作局书面申报,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统一报请市政府批准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申报引资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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