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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赤峰市/2019-10-12 09:05:03    浏览量:6293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对市场前景看好,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年用电量较大的企业,继续执行赤政发〔2013〕70号文件,实施0.02元/度的电价补贴,市和旗县区财政各承担50%补贴资金。

对特别困难且年用电量在5亿度以上的冶金企业,依据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亏损额在3亿元以内的,将电价补贴在0.02元/度基础上提高到0.04元/度;年亏损额在3亿元以上的,将电价补贴在0.02元/度基础上提高到0.06元/度,市和旗县区财政各承担50%补贴资金。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季度先行拨付给企业,旗县区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按年度与旗县区财政进行结算。

(二)支持并帮助企业获得大用户直供电交易额度。

一是保存量,2015年以前已经进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名单的企业,力争使企业保住大用户直供电资格,并积极为企业争取增加直购电量。

二是扩总量,增加赤峰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用电企业户数,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大用户进入自治区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准入名单;并争取为特殊困难用电大户企业增加交易电量。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电费核算办法进行调查摸底,帮助企业选择电费较低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二、鼓励市内企业互为市场

(一)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市内上下游企业互为市场,鼓励生产加工企业从本市企业采购原辅材料。

(二)鼓励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市内原材料产品。

(三)对本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钢铁、水泥年累计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给予采购发票额1%的资金奖励,产品销售企业所在地财政与市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建设单位凭发票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奖励申请。各部门分别负责系统内建设单位奖励工作的审核工作,并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市外假冒伪劣原材料进入市场;加强对在建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所用原材料产品存在质量、标准等方面问题,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不正当竞争问题发生。

三、加大税费减免缓力度

(一)严格依法依规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7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449号)等文件所列的收费清单进行收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停止收费。

(二)积极争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委在2016年4月中旬前根据内财非税〔2015〕74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等文件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前提下,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一批减免缓收费项目。

(三)对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企业有弹性地征税,就低不就高;同时积极争取税收减免政策,务求见到实效。

四、建立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奖励基金

由市政府和各旗县区政府设立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奖励基金,基金账户设在市和旗县区财政局。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为企业减负。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企业负担过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发改、财政、经信部门调查核实后列出具体奖励项目,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用于奖励企业兼并重组。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3〕103号)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同时鼓励非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被兼并重组企业复工后3年内所缴纳税费的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三)用于鼓励创新创造。

1、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使产能扩大,产品质量提高,节能减排达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经论证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通过论证3年内企业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2、对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经论证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通过论证3年内企业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3、对自治区确认的首台(套)装备制造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3年内因该装备制造推广销售而新增的税费市级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经国家确认的首台(套)装备制造,奖励金额为企业5年内因该装备制造推广销售而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4、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确认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3年内因新技术推广、新产品销售而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金额为企业5年内因新技术推广、新产品销售而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5、对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3年内因品牌提升而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金额为企业5年内因品牌提升而新增的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6、对两化融合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的工业项目(生产线),经论证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工业项目(生产线)技改完成后3年内上缴税费市和旗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最大限度争取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支持政策。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被兼并企业的原银行贷款申请停息、免息、挂账、本金豁免的,商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简化审批程序。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的,在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应予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六、杜绝乱罚款

(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审核罚款标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能批评教育的尽量不罚款,必须罚款的就低不就高;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各类罚款不能与单位、个人业绩挂钩。

(三)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执法单位预算经费,罚没款项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统一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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