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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2019-09-29 14:47:27    浏览量:8322

赤组通字[2015] 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赤峰学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为贯彻落实《赤峰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扎实推进“玉龙人才”工程,统筹抓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12月印发了《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首批“玉龙人才”公寓已于2013年3月份正式交付高层次人才免费周转使用。为不断提高人才公寓周转使用率,根据首批人才公寓周转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入住“玉龙人才”公寓工作,切实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吸引更多外埠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

中共赤峰市委组织部

2015年8月15日


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玉龙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吸引更多外埠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赤峰市引进人才的政策性临时用房。

第二章入住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入住人范围。由市外引进到市区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

2、自治区和赤峰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团队成员;

3、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入选者;

4、符合当年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的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5、高于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各类优秀人才;

6、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玉龙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私营企业人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根据申请条件、房源情况进行审核,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发放《“玉龙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四)入住。对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凭《“玉龙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赴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玉龙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五条 入住时间。按照“免费提供、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入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柔性引进暂无住房的入住人员,入住期限不得超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退出人才公寓;刚性引进暂无住房的入住人员,首次申请入住期限为2年,入住期满后,于次月退出人才公寓。生活特别困难的入住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继续入住申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可以续住1年,续住期满后,于次月15日前必须退出人才公寓。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同时入住人员须配合并服从管理。

(二)物业管理公司和入住人员单位必须配合、协助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做好对公寓和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入住人员工作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有权中止其入驻权利。

第七条 人才公寓实行退出机制。

(一)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公寓:

1、入住期限已满的;

2、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3、调离市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4、拖欠物业管理费,经提示后仍怠于缴纳的;

5、擅自将公寓出租、出借、转让、改变公寓用途或更换公寓使用人的;

6、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的;

7、利用公寓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8、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责令终止继续入住的;

9、出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其它情形。

(二)退宿程序

1、入住人退出入住公寓的,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和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2、入住期满的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结清所有费用,主动配合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办理退出公寓手续。

3、入住期未满,不需要继续入住公寓时,应于退出当月及时办理退出公寓手续,交还公寓住房。

交还公寓住房时,应确保屋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各项费用结清。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人才公寓每年应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预留一定的房源。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时,适当放宽入住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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