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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赤峰市/2021-02-03 10:06:36    浏览量:66943

医药产业

加大医药企业引联重组的扶持力度。对现有医药企业与区外上市公司联合,通过重组并购方式“借道”上市,并在我区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市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加大对医药企业和技改扩建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来我区发展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现有医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益。以2017年度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市区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给企业。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蒙中药)。一、二、三、四类新药获得生产批件,并在我区实施生产的,一、二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三、四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从区外引进的新品种获得生产批号,并在我区实施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更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通过,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

对入驻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手机和计算机整机及零部件、智能仪器仪表、机器人、新型传感器、3D打印、自动化生产设备等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企业,给予生产设备、生产物流、厂房租赁、生产车间装修、生产设备搬迁补贴。

对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贴,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每年将企业当年各项税收形成的市区两级财力增量部分设立为物流补贴基金,对企业进行生产物流补贴。该基金可滚动使用,补贴期限为三年。

从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5元,前三年执行100%租金补贴。

根据企业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办公、住宿及仓储用房不给予补贴。

对于市外企业搬迁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商贸物流产业

对入驻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从事运输、快递、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经营业务的企业,凡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对现有单体营业面积(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以及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业主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市场,凡符合上述范围和规划的新建专业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成本和基金后)的30%、50%、7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凡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专业市场及通过盘活现有商场建成专业市场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市场的日常维修运营和改造升级;凡入驻专业市场的经营商户,在市场正式运营后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摊位补贴;新建专业市场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专业市场项目基础建设。

对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和房地产)20亿元及以上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商业部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热力增容部分),采取先征后投的方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部分5年内、物流仓储部分8年内,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在缴清该税款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区两级政府一次性给予等额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运营;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及印花税,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区两级政府一次性给予等额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运营;项目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根据商业人才引进政策,按照90%的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奖励,期限5年,不超过10人。

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变更年内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区两级财政。

 

跨境电子商务

鼓励综试区培育建设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系统研发升级、配套设施建设、技术人员培训、国际营销体系建设、服务功能拓展按项目予以支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给予50%支持。

对综试区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且经营满一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综试区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实现B2B出口的相关费用给予7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对综试区企业送检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产生的质量检测费,企业免缴费用。

对综试区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在综试区园区租用办公场地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资金支持;对租用保税仓储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寄递物流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全额资金支持。

对企业从口岸到赤峰市的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和从赤峰市发往口岸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产生的内陆物流费,按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社会养老、医疗机构发展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管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床位100张以上(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入住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对建设规模20户以上、建成入住并验收合格的互助幸福院给予5000元/户的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部经济

市外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该企业实现税收形成的市区两级财力部分80%,可奖励给企业,列入下年财政预算,在三月份前兑现。

 

科创服务平台

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医药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创办与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区域性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组织与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晋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从事电子商务设施、创业咖啡运营、房屋租赁、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分级评价结果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补贴金额上限为30万元。

对基地组织开展的规模培训、大型路演、创业大赛等大型活动给予活动补贴。按活动筹备申报备案、现场指导、事后成效评价等工作程序确定补贴比例和额度,一个创业孵化基地全年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科技企业

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资助20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资助。

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企业融资

对于区内企业实现IPO上市,自治区本级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在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后拨付100万元,在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100万元,在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100万元。

对注册地在我区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和引导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自治区内,对注册地迁至自治区内的企业,自治区给予3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优惠政策和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于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扶持债的,自治区本级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通过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的,自治区本级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地方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自治区本级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费用补贴。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给予部分贴息,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比照贷款贴息确定。

 

企业上市挂牌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发审会通过并取得核准批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公开募股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境外上市,获得境外交易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融资并取得资金到账证明的,按照融资额(按资金到账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取得同意挂牌函件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万元;在孵化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首次融资的,再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外埠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我市企业等方式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金融机构

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考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区产业、企业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资金100万元。

对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对以我区为中心,辐射全区或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万元。

对银行市级分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设立赤峰市金融贡献奖,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赤峰市留成部分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创新创业人才

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

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

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

对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见附则1)给予科研支持和待遇保障,其中:第一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200万元+N(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第二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150万元+N(住房补贴),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第三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N(住房补贴),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第四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N(住房补贴),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第五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第六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给予50万元。第七类人才,给予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N(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给予20万元。

对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其中: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

引进人才符合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能够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属自治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引进的“草原英才”(见附则2)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引进和培养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除通过特事特议协商确定资金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引进的“草原英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高资助额度,社科类的资助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高校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支持“草原英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用人单位将“草原英才”(或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

“草原英才”(或团队)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可在项目(课题)总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提取5—10%的激励支出。

鼓励医药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除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有关政策外,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20万元/人补助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博士后学位的人才及自治区“草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人补助津贴。

 

附则1:

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4.“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


附则2

“草原英才”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的人员。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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