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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办法

来源:赤峰市/2020-08-04 17:24:27    浏览量:864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设立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引联重组、产业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医药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创办与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区域性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组织与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晋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医药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除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有关政策外,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20万元/人补助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博士后学位的人才及自治区“草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人补助津贴。

三、加大医药企业引联重组的扶持力度。对现有医药企业与市外上市公司联合,通过重组并购方式“借道”上市,并在我市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加大对医药企业和技改扩建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来我市发展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现有医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益。以2017年度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给企业。

六、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蒙中药)。一、二、三、四类新药获得生产批件,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一、二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三、四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的新品种获得生产批号,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更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通过,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八、本办法给予企业和个人的补贴、奖金及津贴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旗县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一兑现。

九、由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信部门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2018—2022年,并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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