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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克什克腾旗/2019-01-08 18:00:58    浏览量:3131

克什克腾旗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

(中共克旗委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克党发〔2016〕32号)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旗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进驻我旗投资兴业,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优惠政策和引资奖励,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审批,由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入驻我旗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承接产业转移等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取“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灵活办法,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引进旗外资金、设备及技术在我旗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节能环保要求,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五条  鼓励引进企业或资金在我旗投资建设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煤化工下游产品及深加工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服装加工、电子设备生产、精密仪器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和劳动密集型项目、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纪念品加工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商贸流通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探采矿项目、光伏发电项目、风电开发项目、商业住宅开发类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每年列出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不含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用于赈灾、捐赠、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无偿资金。)

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旗人民政府申请,经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投资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所支付的奖励资金,以前期工作费用方式列入项目投资总额。

(三)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标准,由旗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四)引进旗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可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恢复生产满一年经审计核查后,按本企业当年与原企业最后正式生产年度相对比给旗级财政新增加收入金额的5%标准,由旗人民政府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设备投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接受方也可以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六)引进商贸流通企业,在旗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旗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项目的,依据受益程度,由接受方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接受方也可用本企业股权奖励引资人。

(八)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八条  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对年度内为全旗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宣传,提供支持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区直单位、旗直各单位、苏木乡镇、开发区、街道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视贡献大小由旗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在引资项目正式投产的本年度内予以兑现。奖金为税前奖金,所发生的税收由获奖人缴纳。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兑现。

(一)引资人、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项目完成投资后三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人、中介人向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投资或以现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后,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励,需旗人民政府奖励的,由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请旗人民政府颁发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克什克腾旗招商引资监理办法(试行)》(克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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