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鼓励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来源:赤峰市/2019-12-10 18:52:10 浏览量:7957
赤峰市红山区鼓励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产业升级,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人才引进活动或携带项目到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我区企业发展急需的,符合红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各类型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
1.被选为国家两院院士的高端科技学术型人才;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专家;
3.在国外前沿领域专业留学取得学位并携带此项专业的技术或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4.紧缺专业的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并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我区立项创业的人员;
5.区内规模企业急需的高级技师或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开发潜力的人才;
7.有国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的人才;
8.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具有重大研发项目、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动全区相关行业发展的人才。
第四条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有色金属、云计算、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商贸与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级分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服务业、科技等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局、科协、财政局、经信局、人社局、商贸旅游局、文体局、农牧业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区科技局、科协通过与重点企业对接及科研院所洽谈,以企业对人才类型需求为导向,做好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引进及引进后的人才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做好企业引进人才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经信局、商贸旅游局等主管部门主动与企业对接,做好企业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为企业引进人才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做好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创业人员做好企业注册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为企业挖掘和推荐人才,实现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及为引进人才服务等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及各园区重点企业在本单位设立企业人才工作站,做好服务人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企业将申请认定引进人才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由园区管委会报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及人才对企业的贡献,对符合标准的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认定为引进人才的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相应的奖励待遇。
第四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院士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刚性引进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博士以下学历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每月2000元的政府津贴。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来我区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并列入国家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新产品开发计划或列入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部门发展计划的,对需要给予资金扶持的重大科研项目,经领导小组论证后,可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数额由企业根据新项目、新产品的市场需求及自身产能进行申报,领导小组论证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条 区政府对在新兴领域里开发出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并创造了可观经济效益或对重点企业的技术升级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进人才,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
对于为我区创造出卓越经济效益的特殊优异人才,经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后,可提高奖励标准。
第二十一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和子女入学问题,享受与本行政区内学生就读同等待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套取本办法所涉津贴、待遇或补助的,应全额退还津贴、补贴或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协助引进人才骗取、套取本办法所涉津贴、待遇或补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