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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阿鲁科尔沁旗/2019-11-22 09:43:58    浏览量:6917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引进更多外来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一)为引进项目提供信息并积极促进项目落地建设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阿旗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进行扩大再生产、开展新项目建设的现有企业。

(三)直接来我旗投资建设的外地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项目。

(二)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

(三)旗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

(四)不包括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BT、BOT、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旗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以新增固定资产(指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不动产,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实行分档计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实际到位固定资产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10‰兑现奖励。

(二)实际到位固定资产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8‰兑现奖励。

(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5‰兑现奖励。

(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的2.5‰兑现奖励。

(五)引进世界或全国500 强企业,另追加奖励金额的10%。

第五条 奖励申报

(一)受益单位或地区提请。

(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请。

(三)引资人自主申报。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两个以上项目的分别按单个项目给予奖励。

(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费用自行承担。

(三)奖励资金为税后额。

(四)项目投产运行6个月后,予以兑现奖励。

(五)分期实施的项目,每期工程竣工投产后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奖励。建设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分两次兑现奖励。完成一半固定资产投资时,按实际完成额的50%兑现奖励,剩余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七条 奖励兑现

奖励兑现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提交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其他

(一)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的(不包括职能及业务领域范围内引进的项目),依据第四条奖励标准100%奖励,作为单位工作经费。

(二)行政、事业人员引进项目的(不包括职务及业务职责范围内引进的项目),依据第四条奖励标准按比例奖励。其中:县处级领导奖励40%;科级干部奖励50%;一般干部奖励60%。奖金自行支配。

(三)轻资产类项目,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和贡献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引入阿旗符合赤峰市“飞地经济”政策的项目,参考本办法“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奖励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另行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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