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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

时间:2018/6/1 11:18:33

       中央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乡镇领导干部选拔由各省市等根据上述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省委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时“提拔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中组部、人社部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那么对于以前在志愿者岗位服务2年(中组部、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团中央2009年联合下文明确计算工龄)后,考上乡镇公务员,试用期满后任科员2年不到的这种情况(工龄已将近5年),是否可以提拔为乡镇副科级领导?
       提拔乡镇副科级领导时到底是按照四年工龄(省委办法)还是按照科员级职务三年(人社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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