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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21/3/30 10:15:08

事项名称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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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调查机构已获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调查范围在本省内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6.宣传邪教、迷信的;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官网政务服务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处下载表格http://zwfw.nmg.gov.cn/art/2019/7/11/art_18_1018.html;2份纸质、电子材料;原件)

2.提交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2份纸质、电子材料;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2份纸质、电子材料;原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2份纸质、电子材料;原件)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2份纸质、电子材料;原件)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2份纸质、电子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法定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政府大院1号楼304

联系电话

0471-66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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