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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3/29 17:28:57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住建局,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赤峰学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为深入推进“玉龙人才”工程,切实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外埠优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玉龙人才”公寓周转使用工作。

 

中共赤峰市委组织部       赤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612


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玉龙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吸引更多外埠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赤峰市引进人才的政策性接待用房,产权归赤峰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出台“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监督和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共同解决公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入住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入住人员信息,与入住人员签订公寓使用协议,办理入住、退出手续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申报地区和部门负责评价人才、推荐人才,并配合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委,做好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入住公寓合同签订和办理退出公寓手续等事项。

第二章入住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入住人员范围。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过程中,由市外引进到市区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有色冶金、能源、化工、食品加工、农牧业等传统产业延伸升级紧缺急需的、能够发挥突出作用的各类人才;

2、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清洁能源、生物化工、航空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能够发挥突出作用的各类人才;

3、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确立的重大产业和项目所紧缺急需的、能够发挥突出作用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用人单位为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坚持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申请人,评价中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将评价合格的申请人,报主管部门或旗县区人事部门。

(二)申报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玉龙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所在单位的介绍信、营业执照、近两年完税证明等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和工作合同;

4、其它相关证明。

(三)审核。主管部门或旗县区人事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人才所在单位经营情况等开展审核工作,将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市人社局。

(四)审批。市人社局根据申请条件、房源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评分排序,提出入住人选和房号安排,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批后,下发《“玉龙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如会议不能及时组织,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直接签发。

(五)签约。旗县区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入住公寓人才的管理和约束,确保人才符合条件,服从公寓管理各项规定,与市人社局签订公寓使用协议,领回《“玉龙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并做好发放工作。

(六)入住。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凭《“玉龙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赴市住建委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玉龙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六条入住时间。按照“免费提供、周转使用”的原则,同一入住人总入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柔性引进暂无住房的入住人员,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退出人才公寓;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平台建设所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入住时间可适当放宽,具体视产业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而定。

第七条日常管理

(一)市住建委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玉龙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维护,为入住人员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入住人员须配合并服从管理。

(二)物业管理公司和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必须配合、协助市住建委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对公寓和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市人社局有权中止其入住权利。

第八条人才公寓实行退出机制。

(一)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入住:

1、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市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3、将入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入住房达1个月以上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6、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出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其它情形。

(二)入住人员退出入住房的,应提前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人才公寓每年应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预留一定的房源。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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